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烟花爆竹禁放区和限放区的通告
为了加强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限放区。
一、禁放区和场所
(一)禁止燃放的市区范围:郁江以西;郁江二桥-迎宾大道至大陈汽车销售中心以北;西山路沿线-白兰路-西山泉十里江湾小区西界以东(含西山广场);金田林场小区-鑫炎梧桐院小区北界-桂平市人民医院江北分院连线以南。
(二)全市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的场所
1.文物保护单位;
2.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3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4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5.国家机关、医疗机构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;
6.山林、绿地等重点防火区;
7.商场、超市、集贸市场、影(剧)院、歌舞娱乐场所繁华街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内;
8.各楼盘小区内。
(三)禁放时间:全年
二、限放区
(一)限放区范围
限放区范围:东面马骝滩枢纽工程船闸运河与郁江环抱区域(即河南开发区),禁放区以外一公里的郊区。
(二)限放时间
每年春节前3天至春节后15天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禁放区和场所内任何时间禁止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,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,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(二)限放区在限放期间,禁止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,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。此外,节日期间遇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、出现重度污染时,采取临时性禁放措施,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附件:桂平市烟花爆竹禁燃区示意图
2025年1月14日
主管| 中共桂平市委宣传部
出品| 桂平市融媒体中心
来源| 桂平市人民政府
编辑| 黄煜婷
责编| 林小静
审核| 李国贤
签发| 覃 均